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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将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终结赔偿标准混乱的局面。

  在此之前,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第一难,第二乱。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被害人亲属拿到的往往是一张“白条”。

  据权威人士透露,按照初步的原则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强调进行调解,调解的赔偿标准不受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各地混乱法律白条增多本报独家获悉

最高法欲统一刑附民赔偿标准终结空判 

  □新闻延伸

  “愿意赔偿,但我没钱。”

  这句话让多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变成了一纸“白条”。

  而在“白条”后面,又是多少张刑事被害人痛苦无奈的面孔。

  记者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与此同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终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白条”满天飞的现状。

  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几十年未变

  据记者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尚未解决的全国性难题。

  谈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形象地告诉记者,“不仅打而且罚”,打得狠,罚得到位,改变自古以来“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观念。

  据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在依法惩处被告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物质损害的赔偿。

  沈亮说,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布施行,到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没有明显变化。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却逐渐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在刑事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分量并不重。“原因是老百姓不重视。因为刑事被害人不重视,法官也没有把它当成一个重要内容。”沈亮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如它的称谓一样,只是一个附带,在一些地区,许多情况下,仅仅是“可有可无”。

  据介绍,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状况,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尚不发达。被害人并不看重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得到赔偿,也就是几十几百块钱,那时候的诉讼,更重要的是“争口气”,能把被告人投到监狱就可以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财产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人们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变化———不仅要定罪,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赔偿标准各地不一出现混乱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一些地方的法院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越来越难了。”

  “原来几百块钱可以了结的,现在当事人动辄就要上万元,法院完全没有办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感觉于法无据,可是如果不判,被害人又不依不饶,甚至导致再次发生刑事案件,案子很难依法判下去。”地方基层法院对此很是无奈。

  法官为何会为难?一位专业人士道出了根本原因———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得很原则,在相当长时间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面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调研,并逐步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

  2000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规定同时还明确,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介绍,当时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赔偿的标准却始终没有明确,比如,造成伤害应该怎么赔、赔多少?这就导致了各地沿用各地的办法。

  沈亮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况:有的省高级法院自己出台了一些规范;没有规范的地方,如果被告人有钱,被害人提出来了,法院原则上支持;如果被告人没有钱,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一种就是法官主持调解,努力促进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其中,“调解的效果比较好,调解结案的附带民事赔偿容易得到执行。直到现在为止,基层法院还主要采取此方式。”沈亮说。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案件确定了标准。

  按照这一解释,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案件,如交通肇事案,死亡赔偿金在农村可达到十万元,在城市达二十万元,发展到现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已经达到三四十万元,农村接近二十万元。

  “这一司法解释,在处理民事案件侵权纠纷导致的生命健康的损失时,大体上是可行的,包括造成死亡的案件给予的死亡赔偿金。”沈亮说,大体可行的基础原因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数是交通肇事、雇主责任之类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车主大多有一定经济基础,再加上车险,经济赔偿能力较好,而雇主也往往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所以,所定的数额基本符合这一类案件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尽管也有许多难以执行。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地方法院以此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

  然而,“由于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一度出现了混乱的状况。”沈亮告诉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研,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第一难,第二乱。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有的地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本判不下去,因为数额太高,严重脱离了实际。即使一些法院照此判下去了,被害人亲属拿到的也是一张“白条”,执行率基本为零。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坦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适用高标准,应最大限度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能赔多少赔多少,尽量避免空判。”

  不能不切实际地按高标准赔偿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司法解释统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终结赔偿标准混乱的局面。

  按照初步的原则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强调进行调解,调解的赔偿标准不受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能不能更高一些?能不能如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赔偿“死亡赔偿金”?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人士直言:“任何人都愿意给被害人更高的赔偿,初衷很朴素,要给被害人以最大限度的赔偿。我们也是这样希望的,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沈亮向记者透露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脱离实际按照高标准赔偿的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于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包括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内的民事规范。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照搬适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已作出的司法解释都规定要赔偿物质损失,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