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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  1997年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占了相当大的篇幅,除分则第三章、第八章的全部条文及第六章的部分条文规定了经济犯罪外,作为特别刑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惩治经济犯罪的决定也对经济犯罪作了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关于惩治逃汇套汇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999年12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违反会计法、证券和期货、破产法以及对刑法168条所作的刑法修正案。经济犯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比例的增大,是基于社会中经济犯罪严重性的客观存在及经济犯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在商品的生产、交易、流通和消费环节中,经济犯罪几乎无所不在,且有日益增多和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种情形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财政收入,甚至危及到国计民生。经济犯罪严重性的客观存对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不能停留在惩治传统犯罪的框架之中,为了确保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刑法需要将惩治经济犯罪的任务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  为了惩治经济犯罪,必须了解经济犯罪。研究经济犯罪的构成问题,是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基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犯罪虽然也是发生在社会之中的犯罪,但由于这种犯罪主要集中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因此,这类犯罪无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还是在客观构成要件上,都有自身的特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要研究的经济犯罪,是排除盗窃、诈骗、抢夺私人财物等传统财产型经济犯罪的,传统的经济犯罪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针对私人财物的一种财产型犯罪,与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犯罪有着很大的差别。  (一) 经济犯罪的客体  经济犯罪的客体是经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研究经济犯罪的客体,也就是研究经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经济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从犯罪的本源考虑,经济犯罪主要是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交换、消费以及生产管理环节,而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及生产管理又都属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经济这个大的领域。因此,经济犯罪行为都是违反国家关于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经济犯罪都是毫无例外地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毫无例外地侵害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经济犯罪所针对的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由此得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及经济秩序。  经济犯的罪客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犯罪客体的公益性和社会性。  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所针对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及其重要经济部门与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社会关系和秩序,这种关系和秩序直接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全体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某个私人的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犯罪的客体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性。  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刑事法律的保护,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保护显得格外的重要。刑法总则第2条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刑法的重要任务;第13条规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刑法分则第三章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类罪名,集中对八大类共94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了专章规定,这八类犯罪涉及到商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涉及金融管理、税收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这些方面归根结底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范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然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此外,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罪名也规定了经济犯罪,例如第五章规定的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六章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走私毒品的犯罪以及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例如有的犯罪行为侵害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有的犯罪行为侵害国家的资源(公民的生存环境)、有的犯罪行为则侵害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等等。这些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前面经济犯罪专章的补充,同样体现了刑法对经济犯罪客体的公益性和社会性的保护。  2、经济犯罪客体的多样性。  经济犯罪客体的多样性,是指经济犯罪同类客体的多样性。社会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商品的生产关系、商品的交换关系、财产关系、金融关系、经济管理、经济秩序等等,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实际情况表明,一种犯罪行为一般不会同时破坏所有的经济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种犯罪行为只会破坏一种或几种经济关系。因此,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犯罪客体的多样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是根据经济犯罪的不同客体进行分类的。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根据经济关系的不同方面,分别规定了八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罪;侵害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此外,分则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中还规定了两类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每一类经济犯罪都包括若干个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一类罪,包括九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每一类罪都有自己的同类客体,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同类客体都是商品的生产、流通管理秩序。在经济犯罪这个大的类罪中,包括如此多的小类罪,正是经济犯罪客体多样性的表现。  此外,借此就刑法中经济犯罪的分类谈点看法,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经济犯罪的分类过于繁琐,如果根据经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将经济犯罪分为七个类罪比较恰当,这七类罪是:第一类,妨害工商管理秩序犯罪;第二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类,妨害海关管理这秩序犯罪;第四类,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五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六类,贪污贿赂罪;第七类,破坏环境资源罪。同样,每一类罪也可以包括若干个罪名,都有自己的同类客体。这样的分类比较符合刑法的分类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本书就是按照这个分类编写的。  3、经济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客体的复杂性,是指每一个具体的经济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几个客体,或者一个具体经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超出其所在类罪的范围。1、一个具体经济犯罪行为侵犯多个客体。刑法中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罪名多达一百几十个,每一个具体经济犯罪除有一个直接客体外,还会有多个其他客体,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实际是生产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两个罪名。生产假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的生产管理秩序;销售假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有关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的流通管理秩序。无论是药品的生产管理秩序,还是药品的流通管理秩序,都属于药品市场管理秩序,而药品管理秩序则可属于市场管理秩序,进而属于国家工商管理秩序的范围。因此,市场管理秩序和国家工商管理秩序也是这两个罪的客体。2、一个经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超出自己所在的类罪范围。例如,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直接客体是国家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这些都是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因此,该罪理所当然地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但是,由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一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环境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对国家资源的严重侵害行为即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因此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也是该罪的客体。可见,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客体即在本类罪中,也在它类罪中。所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也都具有这种特性。此外,设置在第五章中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第八章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除直接客体在本类罪外,都会超出其所在类罪而侵害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因而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也是这些罪的客体,这些正是经济犯罪客体复杂性的表现。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  1、经济犯罪主体的范围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经济犯罪主体是经济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经济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经济犯罪的法人主体,经济犯罪的非法人团体主体,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  (1)经济犯罪的法人主体  经济犯罪的法人主体的提出,是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即排除盗窃、抢劫等传统经济犯罪)的产生开始的。由于经济犯罪是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依靠个人的力量去完成复杂的经济犯罪是困难的。而法人则不同,它可以集中集体的智慧并通过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为了法人自身的非法经济利益对付国家和社会,可以说现代经济犯罪的产生与法人直接参与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不仅是现代经济犯罪的制造者,而且也是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刑事责任主体,成为现代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说法人是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其原因有二:其一,针对自然人主体而言,传统刑法中只承认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基本是自然犯,如杀人、强奸、偷盗、抢劫等,因此自然人是自然犯的基本主体。法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法人实施的犯罪基本是法定犯,如经济犯罪等,因此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