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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进行量刑的时候,需要有人提出建议问题,那么建议权实行的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呢?应当把握的原则如下文作分析。

  1.客观公正——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客观性作为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指检察官负有公正执行法律,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客观义务,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对有利于和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各种因素均应注意和斟酌,从而客观地履行职务.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都要求客观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2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以上法条来看,检察官不仅仅是追诉者的身份,还是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维护者,“客观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对检察官执行职务的根本要求

  具体到量刑建议工作中,检察官应该做到:第一,必须在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关定罪、量刑的各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些事实和证据包括:关系到定罪的事实和证据,即满足刑法分则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关系到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即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和犯罪动机、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时机、犯罪手段、悔罪态度等酌定量刑情节;还有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例如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等。第二,检察官在对待被害人的关系上,既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又不能简单地完全地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从事相关诉讼活动,既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量刑意见,采纳其合理的部分,又要对其不合理的主张进行细心说明,争取被害人对量刑的理解。第三,检察官在对待辩护人的关系上,要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对于自己掌握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辩护方尚未掌握的情况下应该告知辩护方,使辩护方能够进行充分的量刑辩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准确适当——保障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量刑差异较大的话,首先是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其次会导致不必要的抗诉、上诉;最后量刑建议的监督功能、充实法庭辩护等功能体现不出来。只有在准确适当地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量刑建议的准确适当:第一,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按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基准,为依法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第二,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除了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可以绝对确定的刑罚外,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不宜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出于业务水平、认识程度、职能等差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是不实际也是没有必要的。在同一刑种内有一定的浮动空间,既有利于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也是尊重法院量刑裁量权的体现。第三,时机的选择。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取决与对犯罪事实的掌握程度,实践中,量刑建议的提出有两种方式,通过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的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笔者认为应该选择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量刑建议,此时案件事实、情节已经基本查清,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性较高。

  3.公开、透明——利于辩护

  量刑建议的价值之一就是使得原本秘密进行的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以保障司法公信力和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该原则,应该做到:第一,量刑建议内容的公开、透明。除了庭审程序中增设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外,还应该把量刑建议的内容告知被告方,无论是口头提出还是在起诉书或者公诉词中提出都应该告知每一个被告人,让其为有针对性的辩护做好准备;第二,量刑建议的理由应该充分,并应告知法院和被告人。支持量刑建议的各种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该向被告人公开,这样才有利于被告人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