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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刑辩三难”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基本得以解决,尽管部分法律界人士对可能带来的诉辩矛盾表示忧虑,淄博律师陆洋总结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自己乐观的态度!

  首先新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我们经常在港台影视剧中见到嫌犯对讯问他发的警察说,“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为了保障辩护权新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其次,新的刑诉法对现行刑诉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而变更为辩护人,其进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者意识到当事人的辩护权是由始至终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应该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如律师在侦查阶段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逮捕,他应该有权利向逮捕的决定机关提出无罪不该逮捕的理由。但是按现行的规定,很多逮捕机关根本不接见律师,也不收取其书面意见材料。但是按新规定,此情形有望得到解决。

  第三,新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四方面:1、扩大了案件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诉案件可获法律援助,而修改后无此限制,意味着自诉案件也有可能获得援助;2、扩大了时间范围。现行规定只有被告人可获得援助,即只有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可获得,新刑诉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表述,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意味着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可获得法律援助;3、增加了申请人申请。现规定只规定了法院指定,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及近亲属可以申请的规定;4、扩大了援助对象的范围。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

  第四,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摆在律师面前的三大难点,导致律师处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地位,侵害了嫌疑人的辩护权,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虽然《律师法》中对这一问题有了修改,但《律师法》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新刑诉法与《律师法》完成了衔接,甚至还有所超越,规定了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向看守所要求会见而不再向侦查机关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律师会见受到侦查机关制约的问题。同时,原刑诉法规定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限于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这对辩护权有了更好的保障。

  第五,增加规定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回避,并且有权代为申请复议。但是正如在第一个大问题中谈到的新刑诉法在多处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了限制,禁止侦查机关采取的行为以及要求侦查机关采取的行为都做了规定,但最大的不足是对侦查机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后果、讯问笔录没有录音录像的后果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没有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也就不会对侦查行为产生实质的约束,使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