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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检察院、司法局出台会议纪要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为正确实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的各项权利,有效实现职务犯罪活动的公开、透明、规范和公正,市检察院、司法局、常州律师协会经多次研究、探讨,于12月9日就有效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和辩护工作的新规定,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纪要明确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侦查人员不得阻碍、干扰。对除涉嫌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经检察院许可外,辩护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当辩护人会见与侦查人员讯问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以协商确定会见时间。纪要还明确,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在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告知辩护律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应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