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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事件、多宝乐事件。”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来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但现实中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案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相互推卸责任。

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

为了解决行政司法案件移送问题,稽查局会同检察院、公安局经侦支队等单位进行讨论关于行政司法案件移送办法:

1、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稽查局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出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稽查局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稽查局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稽查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相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

3、强化学习培训速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稽查局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素质。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