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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进行判刑的时候,首先就是一个证据的收集问题,那么关于量刑的时候,证据收集与及调取需要注意哪些内容与及要求呢?这些证据需要哪些方面的进步与完善?收取证据怎样才能获得相应刑罚减免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关于这个证据的收集与及调取问题。

   1.对侦查阶段量刑证据的调取加强引导和监督

   检察机关应该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引导侦查机关对各类量刑信息的全面调取。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除了讯问犯罪情节以外,还应讯问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交状况、犯罪成因;对被害人的询问,不应局限于被侵害的经过,同时注意询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被害人的心理恢复的过程、对犯罪行为的态度。

   在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的同时,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的量刑证据调取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定期通过联席会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公安机关重视对量刑证据的调取工作。

   2.《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出《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作为考查犯罪后表现的依据。

   《监区表现证明书》是指看守机关出具的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到提起公诉之前的羁押表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悔罪,也是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式。《监区表现证明书》应当有看守机关根据每日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登记并汇总,出具一个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出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能否遵守法律的规定,证明其犯罪后是否悔罪,并且对其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评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由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情况的记载进行汇总。

   《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的依据应当是日常管理情况的汇总,内容应当有一个系统的分析报告,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为数个等级。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量刑证据纳入量刑建议书,在量刑程序出示,作为量刑辩论的依据。

   3.《平时表现调查报告》和《非监禁刑社区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