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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深圳市司法局1997年10月7日)深司〔1997〕147号??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并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注2??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二)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三)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3000元;注3??第四条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注4??第五条援助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注5??第六条承办二审或再审援助案件的律师,如曾在该援助案件的一审或原审诉讼中担任过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其办案补助应比照一审或原审的补助数额酌减。注6??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办案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四、五条所规定数额的三倍 ??(一)办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二)长时间在异地办理一宗援助案件的。注7??第八条非因援助律师的原因而办案终止的,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承办律师部分办案补助。注8??第九条如有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办案补助 ??(一)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二)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十五天内持《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和案件材料到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在援助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办案补助。注9??第十一条律师承办非诉讼援助案件,其补助数额可参照办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发放办案补助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注10??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11注1此条原文为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水平,本着"义务为主,适当补贴"的原则,特制定"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注2此条原文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查批准并直接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注3此条原文为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心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宗400-600元 ??2、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宗300-400元 ??3、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宗600-800元 ??注4此条原文为 第四条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心对每宗予以补助800-1000元 ??注5此条原文为 第五条援助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中心对每宗案件予以补助600-800元 ??注6此条原文为 第六条承办二审或再援助案件的律师,如曾在该援助案件的一审或原审诉讼中担任过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其办案补助应比照一审或原审的补助数额减半 ??注7此条原文为 第七条如有下列情况,经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提高办案补助数额,但最高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三、四、五条所规定数额的三倍 ??注8此条原文为 第八条非因援助律师的原因而办案终止的,中心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承办律师部分办案补助 ??注9此条原文为 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在援助案件审结后十五天内持《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和办案材料到中心办理结案手续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在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办案补助 ??注10此条原文为 第十二条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发放办案补助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注11此条文为增加条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复查复议??工作的通知(1999年10月19日 深司〔1999〕109号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 ??近年来,我市公证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诸多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各公证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有的公证员思想上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从而放松了对公证文书质量的管理,致使当事人投诉及要求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件逐年增加;在处理公证投诉案件时,有的公证处、司法局不够重视,查处不力,对投诉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能推则推,极力护短;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对上级部门批转的案件,不主动配合,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有的能拖则拖,使投诉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致使当事人层层上访,到处告状。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市公证机关的声誉和公证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直接危害到我市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正确实施,加强我市公证投诉案件复查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9号)及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公证复查机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和公管处 ??二、各公证处要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公证投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来函反映的问题,应建立登记制度,并及时查处,一般要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对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将情况回复投诉人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不得久拖不决 ??对需要作出撤销、拒绝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应当在决定书上写明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需注明当事人如对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公证处的主管司法局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规定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书 ??三、公证处在复查案件时,该公证事项的原承办人和审批人应当回避,但在查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原承办人和审批人对案件的意见。重大复杂的复查案件,公证处应当提交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原承办人和审批人。对于那些作出撤销或变更处理的典型案件,可整理成案例,发给公证人员参考,以吸取经验教训 ??四、市局公管处在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公证投诉案件,对一些典型的错假案件进行通报 ??五、对复查复议发现的错假证情况,各司法局、公证处要造册登记,在公证员的年审注册和年度考核时考虑有关责任人的情况,体现责任。对出具错假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认真执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对有关公证的投诉案件,各公证处、司法局作出撤销决定的,或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应当将决定、判决或裁定的副本上报市局公管处和政策法规处 ??七、为规范有关复查文书的制作,现将《撤销(不予撤销)××号公证书的决定》(附件1)和司法局受理投诉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附件2)格式发给你们试行,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公管处、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关于撤销(不予撤销、变更 ??××号公证书的决定编号(如深证复字〔1999〕001号 ??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处根据当事人________的申请,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出具了____号公证书。现申请人_________向本处提出复查申请,??认为 [主要陈述申请复查的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求撤销_____号公证书 ??本处经复查查明 [案件主要事实及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处认为 [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________司法局投诉 ____________公证处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2撤销(不予撤销、变更 ??××号公证书的决定编号(如罗司复字[1999]003号 ??投诉人 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单位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