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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内一片嘈杂,一位空姐用毛巾帮一位中国男子捂着头,显然后者受了伤。现场,外国机务长与乘务员在紧张地进行着协调……”这是近日发生在一架瑞士飞北京航班上的一段视频,事后有乘客描述了这一因座椅靠背引发的冲突:“一切都发生得太快,他们碰到一起就开始撕扯……”其中一人还将上前劝阻的乘务长打了。飞机被迫返航,两名当事乘客被捕,其中一位受到刑事处罚。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丢人丢到天上去了”、“真给中国人丢脸”,更有人将近期“5名女乘客高空打群架”、“广州越秀区武装部长殴打空姐”等一系列空中斗殴事件链接到网上。一时间,舆情热点聚焦在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对这类趋向频发的事件究竟应该如何处罚等问题上——

  “如果当事人是公职人员,有关部门是否应该从重处罚?”“即便是普通人,如果其行为威胁到飞行安全,是否应当以刑事罪论处?”“对于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如何界定?”“高空斗殴,难道就这样一罚了之?”

  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A.隐私权是否应为知情权“让路”?

  只要踏出国门,每个人都代表着自己的国家。正因如此,发生在瑞航飞机上的斗殴事件,让广大网友尤为难以接受,于是各种怀疑、搜索当事人身份的帖子纷至沓来。

  目前,瑞士方面除了透露两名斗殴的中国男子年龄分别为29岁和57岁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均未披露。中国驻苏黎世总领馆领事称,当事人也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据新华社报道,苏黎世警方表示,当地时间3日警方调查已结束,已移交给苏黎世检察院,瑞士苏黎世州检察官达妮埃拉·冯·卡埃内尔4日说,两名中国乘客没有被检察院起诉,已于3日下午获释,其中一名57岁的中国乘客因危害公共交通被处以按日支付的罚金,天数为90天,但她拒绝透露具体金额。她说,这项罪名在瑞士是刑事罪。

  斗殴者的身份该成为谜吗?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理论军事法学教研室副教授傅达林认为,“在行政法上,违法公民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等,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既然立法上没有规定必须公开相关信息,这些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执法机关一般不能随意公布于众。因为对于违法者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布等于将其违法行为曝光于全社会之下,这势必对公民的名誉权带来损害,甚至导致被处罚人‘觉得压力很大,在领导和同事面前有点抬不起头来’。这些是违法行为者所不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严重侵害到公众利益,同时又成为公共事件的时候,无论是出于对公众监督权的尊重,还是维护违法者本人不受误解,都有必要公布信息以释疑。当然,像这样的案件,航空公司可能是没有权力私自公布信息的,是否公开最终需要执法部门决定。”

  针对瑞航斗殴事件,有评论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公众利益的时候,隐私权必须为公众知情权“让路”。傅达林认为,“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可能产生冲突的两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形态,关键在于选择和均衡。一般来说,因为当事人身份特殊,其行为会产生公共利益方面的影响,那么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就不应像普通人那样宽泛,例如公众人物、国家工作人员等,他们的隐私权很多时候要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但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隐私权的范围应更大一些,因为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小。具体区分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细致规定,需要根据事件的‘公益价值’进行判断和取舍。”

  B.当事人身份不同需承担法律后果不同

  查清身份,不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问题,也涉及到当事人后续承担的法律后果。9月6日《新京报》社论提出,舆论关注两人身份,尤其是被瑞士处以刑事处罚的年长乘客,是否有公职身份,“如果二人没有公职身份,目前的结果,基本可以确定就是最后的结果。然而,如果有公职身份,二人可能还将面临一系列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是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承受的代价。”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饶明党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与普通公民相比,在代表国家形象上具有更直接的影响力,因此在域外行为约束上,注意义务要比普通公众多,一旦触犯法律,不管是不是职务行为,都必须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对记者表示,中国公民在瑞士航空公司飞机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属于域外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有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同时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见,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法律拥有管辖权。

  傅达林认为,和普通公民相比,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同样的行为,普通公民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却可能追究。这里追究的前提是,该行为既触犯了涉案国的刑法,也同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当然,刑事立法只是规定“可以”追究而不是“必须”追究,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受到的处罚比较适当,那么我们也可以不追究。“就本案而言,两个人有公职还是没公职,可能决定他们是否应按照我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二人的身份不仅在刑事追究过程中有意义。有评论认为,如果二人有公务身份,他们应在公务员管理层面承受一定不利后果。傅达林解释说,一般来说,公职身份并不构成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的特殊要素,但如果当事人具有公职身份,那么违法行为还将带来公务员内部的相应处分,这样,其身份对于启动调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条件中有“具有良好的品行”,同时有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无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都意味着违法者并不符合公务员条件,也违反了其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理应受到行政处理。

  C.当事人的身份该由谁去查?

  饶明党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二者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如果打斗行为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可以被依法定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如果威胁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不管二人身份如何,都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才能不放纵每一个犯罪行为。

  瑞航斗殴事件中当事二人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我国法律做刑事追究,这是必须首先考量的问题。那么,哪个部门该做这样的考量?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蔡雅奇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域外犯罪的行为管辖地,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麻烦在于:目前二人信息不明,“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不为人知,相关部门无从介入。

  公务员管理部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傅达林介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一般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其启动程序是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如果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但俩人是谁不清楚,没有机构知道这处分该由自己做。

  不知道俩人是谁,就确定不了由谁去查;确定不了谁去查,俩人身份就不会为人知。这似乎陷入”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怪圈。

  D.无论身份,斗殴严重均应考虑司法介入

  2000年,台湾歌星郑中基在从美国洛杉矶飞往台湾的飞机上酒后闹事,不仅骚扰乘客,还殴打机组人员,致使飞机中途迫降。郑中基被美国法院处罚后,又被台湾地区法院判罚4个月徒刑。而记者注意到,尽管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