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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优到窦唯 社会公众人物"法商"缺失问题探讨

  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完整法律人格,要由个人权利和对社会的义务两部分组成,从而保证个人在争取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对社会的义务,实现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完善结合。法商概念的核心正在于鼓励全体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因此,高法商的公民正是构建法治和谐社会所需的“基础细胞”。

  法制网记者 廉颖婷

  8月3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窦唯公诉至法院。窦唯将出庭接受审判,并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7月23日,亿霖集团形象代言人葛优向警方退还了359万元的广告代言费。

  5月26日深夜,谢东和他的女友,因吸毒被警方带进了北京石景山区鲁谷派出所。

  时间再往前推,还有更多的明星与涉毒、违规代言、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法律字眼有关。

  凡此种种,都在拷问明星们的法商。

  “在利益的驱动下,明星们淡化了法律意识,甚至有的不去调查了解其代言组织的合法性,从而陷入法律与道德的尴尬境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明星“法商”备受关注

  对葛优退还359万元广告代言费一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刑事法律上,无论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都有严格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警方已经认定葛优是在并不知道亿霖集团非法经营实质的前提下进行的代言活动,那么就不能认定葛优已经构成犯罪。

  上海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龙认为,如果葛优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做的广告,那么他就有可能会构成传销的共犯,如果他还参与了经营,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非法所得问题上,按照民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有欺诈的故意存在,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而所谓合法所得必须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在葛优与亿霖集团签订的合同本身都无效的前提下,葛优的所得并不能成为“合法所得”。

  “无论如何,相关中介公司和代理人没有尽到相关法律把关责任,这对众多公众人物是一个教训。”屈学武说。

  包括影视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他们的法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法商其实就是法律素养、法律知识。而公众人物尤其要注意提升自身的法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解释道。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公众人物不是以身份来定而是特定的角色来决定的,公众人物指的是掌握某种公共权利,或者是控制某种社会资源,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以至他的言行事关公共利益,而被公众关注的人。在亿霖集团传销案件中,葛优无疑是处于一个公众人物的地位。

  在明星代言公司产品问题上,国外的成熟经验可能值得借鉴。如在欧洲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来拉动人气,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在很长时间将得不到任何工作。

  “作为一个明星,代言产品是大家相信他,这就是明星效应。他们更应该有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打听公司的信誉度、可信度、真实性、合法性。”姜明安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永浩则认为,明星们的法商普遍缺失,与职业特点有关。由于娱乐行业的特殊性,这个群体属于感性群体,注重视觉、听觉;而法律是理性的,是规则。因此感性领域从职业上看,知识结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都与其他人有所背离。

法律是否“放纵”明星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某一自然人并不因其属于公众人物,法律就对其区别对待。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从事的职业与一般人不一样,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名人就可以违反法律。虽然在娱乐圈内有优势、业务很好,但生活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应该的。这是公民的基本素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表示。

  然而,一些法律空白为明星们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例如,广告法所有条例中,找不到一条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罚款条令。

  根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在责任承担的主体上却只限制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而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含其中。也就是说,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仍然是空白。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的名人广告投诉多达5483件。但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许多违法或涉嫌违法的明星都会得到“法外开恩”,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而法律的弹性,更为明星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伸缩度,导致许多事件最终不了了之,或从轻处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他一直在关注窦唯烧车事件。“如果按正常的法律程序,窦唯不可能被取保候审。但这案子中,窦唯还是被取保候审了。这让我们都很惊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允许的范围内有一个伸缩度可以,否则将影响法律的公平性。”夏学銮说。

  姜明安也表示,我国的法律弹性太大,这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任何人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都应该是平等的。只要明星有违法的行为就会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姜明安说,对于明星不追究的,不完全是立法问题,与执法机关有关,通常对明星都网开一面。同时社会也要形成舆论监督。

谁来提高明星法商

  对于明星代言,一位娱乐界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一般大牌明星代言产品,都会由经纪公司负责,演员与经纪公司双方会有一个利益分成。签合同时,律师会出面看合同是否有问题。之前,律师也会要一些相关代言产品的信息进行审查。

  “要求明星有这种审查力,通过个人识别,这个要求太高了,这个应该是通过公司、经纪人来完成,公司有这个义务和责任。当然明星的法商的确有待提高。”杜永浩说。

  邱宝昌表示,明星的许多事是经纪人代办,但经纪人懂得法律方面知识的人很少,如果有独立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的法律界人士来参与,效果会好一点。

  但是对于此类事件,更多的是舆论层面的“呼吁和谴责”。这样的语境下,追究明星的责任很少提及,结果只能是该“代言”的依旧去“代言”。

  面对利益的诱惑以及情绪的失控,社会舆论的道德拷问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不少人士呼吁,尽快对“问题明星”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查处和追究,加大其违规成本。对于明星们已经涉及到的违反道德和法律范畴的行为,对他们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有明星没有主动调查有关方面的信息,比如有无有关手续,是否合法,这个应该追究责任。否则下一个还会这么做。”姜明安说。

  “关键还是制度的缺乏,单纯强调法商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这只是个主动性的过程。”姜明安认为,由于在法律上没有限定明星的责任和义务,我们的《民诉法》是以过错为基础。因此,“执法机关要违法必究,对明星更要严加追究”。

  其实,在现代商业社会,一位明星人物想赚更多的钱这并无过错。但要合法的实现这个目标,非常有必要给自己配一个专业法律顾问,甚至一个法律班子,来打理各种商业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这恐怕也是明星们必备的法商。

  另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已经接到去年“5·10烧车事件”的公诉,北京宣武区检察院将起诉窦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窦唯表示,目前还没有和家人、朋友说这件事,也没有联系律师。窦唯透露,一年前取保候审后,他曾经与报社法律顾问见过几次面就此事进行调解,但始终未果,原因是双方都不认可彼此的条件。“他们对我提出了五项要求,我只记得三项,承认事实、道歉、赔款。关于赔款,车的方面他们提出的数字我有疑问,当时那车被点燃后在不到两分钟内就被保安扑灭了,后来我也看了照片,似乎只是车漆变白了,没有更多损伤。而且我已经和车主私下联系过了,我把她请到了家里,她和她的爱人一起来的,因为当时他们正值新婚,我们还抽了喜烟喝了喜酒,沟通之后消除了误会,达成了一些共识。车主向我解释说,她本人并不想要我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