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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原则和国家法律,但是有些人玩忽职守,做违法的事情。面对这样的情况,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定了玩忽职守罪可判无罪吗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判无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案情简述

  2016年9月,正在进行破产重整的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发现该公司塔吊存在颠覆危险,而于同年18日向靖江市人民政府递交报告,请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现场拆卸施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9月22日,靖江市人民政府沈某某副市长在报告上批示“……,义清安委办朱某某主任牵头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具体实施,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9月27日,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某某向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副局长肖某某转批该报告,并要求肖某某派专家到现场核查,并将塔吊需要拆卸的意见反馈朱某某。

  2016年10月初,朱某某要求肖某某对****塔吊拆卸方案进行把关。2016男11月24日,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召开****船坞塔吊拆除协调会。会上,肖某某仅提出塔吊拆卸工作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实施的原则意见,并未提出睿*公司无质监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得从事****塔吊拆卸工作的意见。自协调会后至事故发生时,肖某某未对****塔吊拆卸工作开展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监察。

  2016年11月28日,陈某代表睿技公司与****管理人签订拆卸合同。次日,陈某在其公司无质监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亦无专业施工人员的情况下,借用其他公司人员进场施工。12月21日,在拆卸9号塔吊过程中塔吊发生倾覆,致杨某某、陈某某2名施工人员死亡,4名施工工人受伤。事后睿技公司等赔偿死者人民币268.8万元

  根据上述,根据规定,玩忽职守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宣告无罪。无罪释放的案例有好几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玩忽职守罪有一定的立案标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